当事人:安徽万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
地址:合肥市马鞍山路与九华山路交口世纪阳光大厦1102室
根据财政部《关于开展2017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7〕125号)精神,2017年9月至11月,本机关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,发现你单位被抽查的2016年度宿州学院“智能电表、线路改造工程项目”、“数字化校园一卡通项目工程监理采购项目”,望江县“交通电子警察及信号灯系统改造设备采购项目”、“第一小学莲花湖分校(莲花湖小学)计算机教室(云课堂4)设备采购项目”存在以下问题:
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,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,违反了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8号)第五十二条、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7〕2号)第二部分的规定。
上述事实有你单位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资料、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。请你单位按照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,及时将问题进行整改,并将具体整改落实情况及其相关佐证材料,自本决定下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本机关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联系单位: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
联系电话:0551-68150190
地址: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西路238号
安徽省财政厅
2017年12月12日